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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赵某某与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赵某某
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二人的委托代理人杨燕楼,湖北南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和赵某某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赵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高幼萍

书记员: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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