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马保龙,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被告: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北外环路11号。
负责人:位伟杰。
组织机构代码:130100000215102。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西外环车辆管理所对过。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425号中亚风情1号楼501室。
负责人:卢绍滨,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5466428U。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岩林,男,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马某某、马保龙、河北联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市行唐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刘世春
书记员: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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