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河北卓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晋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山西省左权县。
被告:邯郸县成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南堡乡沙口村西。
法定代表人:苗成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恩芳,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重红,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
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宝庭,该公司员工。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许晋华、邯郸县成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江文海
书记员:张晓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