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
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
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
姚姣
姚某某
姚某某
颜某某
原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卫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某某,董事长。
被告姚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
被告姚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
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扬州市人。
被告颜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
原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姚某某、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娟独任审理,于2014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顺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颜某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在审理中撤回了对被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律师费属《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由五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原始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颜某某在向原告借款后却不及时归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利息31965.06元、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4.4‰(按约定利息:月息12‰上浮2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
二、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对被告颜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72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4元,由被告颜某某承担,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对以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五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和保证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应按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在审理中撤回了对被告姚某某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另律师费属《最高额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故由五被告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系原始证据,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颜某某在向原告借款后却不及时归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邮市兴益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5月26日的利息31965.06元、从2014年5月27日起按月利率14.4‰(按约定利息:月息12‰上浮20%)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代理费4万元;
二、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对被告颜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某某追偿。
案件受理费722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24元,由被告颜某某承担,被告扬州市奥德机电有限公司、江苏省云某塑业有限公司、姚姣、姚某某对以上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款原告已预交,五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审判长:李娟
书记员: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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