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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季东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
季东标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营,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季东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季东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敬韬
审判员:邸然
审判员:郑晴月

书记员:郭懿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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