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
原告李某某。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广文,河北燕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彬,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朝阳支行。
委托代理人刘海艳、苗冠军,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廊坊市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01元,由原告高某某、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晓玫
书记员:梁双建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