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水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五一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邹建刚。
原告高连与被告元刘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高连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坏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高连负担。
审判员 杨春艳
书记员:董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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