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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远峰与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远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哈飞汽车有限公司105车间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告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哈尔滨东安机械制造厂退休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郭贵杰,黑龙江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远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姚某某赔偿高远峰财物损害经济损失48194.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姚某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2月10日,高远峰雇佣姚某某安装住房内四处暖气塑料管,双方口头约定,所需材料由姚某某负责,改装完工后双方结算,一次性给付。2016年12月14日左右安装完成,双方结算费用为1600元,其中材料费900元,高远峰给付姚某某。2016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高远峰被手机声叫醒,其得知屋内发水,且水深至脚踝处,发现系该安装的一处水弯的棱脱出水弯一厘米左右导致漏水,使楼下邻居受损。就损害问题,姚某某向物业、受损邻居表示由其进行赔偿,但未实际履行。高远峰与受损邻居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邻居损失48194元。高远峰认为,姚某某安装的弯头与水管短时间内脱节致流水,其应进行赔偿。姚某某辩称:其与高远峰是楼上楼下的邻居,高远峰家暖气二年不热,找姚某某几次帮忙修理,姚某某帮他找的水暖师傅,与师傅商量把三楼供热总开关开始更换,一直更换到卧室,并且在室外家门口加两个总阀开关,这是更换的第一处;第二处从方厅供热管断开,然后在墙内刨沟,部分更换了客厅的供热管道;第三处也是方厅的另一处暖气,采取的方法也是断开重新更换局部管线(熔管);第四处小卧室的暖气两头都断开重新更换的外活和其他零件;另外对厨房的暖气进行了拆缷通水后又重新安装;整个更换过程花费了一天的时间,早七点至晚上六点,试完气打完压一切正常热了,大技工400元、力工200元、打压100元,当时高远峰很满意,将工钱直接给付工人,姚某某是帮忙。材料是高远峰委托姚某某购买的。承认书是物业公司自己打的,姚某某也不认识字,最开始要求赔偿46000元,最后协商18000多元,要求高远峰、姚某某签字,姚某某认为高远峰家漏水是安装师傅改动的四个部位漏水导致,把电梯和楼下邻居淹了,姚某某因为年龄大认为应当赔偿,所以在承认书上签字,后来发现不是姚某某找人施工的四部位漏水,是其他处漏水,与姚某某无关。从案件事实上来看,高远峰、之间没有构成承揽合同关系,也没有构成雇佣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均是双务合同,姚某某既没有从中得到任何的报酬,也没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是在高远峰的央求下,帮着高远峰雇了水暖工,受高远峰的委托采购了改安装材料,只是一种帮工关系,所以高远峰在起诉状中称雇佣姚某某安装房内四处暖气塑料管不是事实。即使按照高远峰所述构成雇佣关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责任的后果依然由高远峰承担。故姚某某不是适格主体,该侵权行为的发生和姚某某无关。高远峰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所述与事实不符。一是高远峰所称改安装的一处弯头里的管脱出弯头一厘米多,与事实不符。高远峰委托被告雇佣的水暖师傅改安装的四处暖气塑料管并没有发生脱管现象,也没有发生管线爆裂现象,并且安装后进行了打压,压力正常,供暖正常。管脱出弯头的部分并不在高远峰雇佣安装的范围之内。二是造成塑料管脱出弯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供暖压力不稳定、管理人的不当使用、无意识的破坏等等诸多因素都容易产生这种现象,具体脱落的原因高远峰应当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确定。三、高远峰及物业在处理该侵权行为中均存在着过错。据楼下顺发汽车配件商店老板讲,当天晚上12点多一点,楼下司机师傅就发现高远峰家漏水,高远峰当晚在家,司机师傅敲了几次门,高远峰均没有反应,又去物业反映,物业两名工作人员正在喝酒,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侵权行为,任由损害结果的扩大。据高远峰提交的与医药公司签订的所谓赔偿协议书中明确表明该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到早上五点三十分,近六个小时,而高远峰是分户供暖,在高远峰的控制下有两个控制阀门,在物业的控制下有一个控制阀门能够及时关闭,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高远峰和物业均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没有有效的制止损害的结果发生,均存在着过错。高远峰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缺乏证据证明。高远峰签订的几份委托协议均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情况,不排除是高远峰为了达到诉讼目的而签订的虚假协议,如确实造成了损失,高远峰应该提供证据委托有评估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鉴定来确定合理的损失,高远峰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该赔偿协议不能作为损失依据来确定损失情况。综上,姚某某不是适格主体,高远峰的诉请事实不清,均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高远峰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高远峰因平房区青年街803楼2单元201室房屋暖气不热,找到母亲家邻居姚某某为其房屋暖气进行改造,双方口头约定,所需材料由姚某某负责购买,改装完工后双方结算。2016年12月10日早晨,姚某某组织水暖工、打压工及力工各一名对暖气进行改装并于当日晚上完成,高远峰直接向三名施工人员分别支付400元、100元及200元劳务费;向姚某某支付为其代买材料款832元外,另行支付300元(高远峰称是单独给姚某某的劳务费,姚某某称该款项系高远峰让其修复暖气罩、抹平地面及墙面刮大白的费用)。2016年12月25日凌晨2时许,涉案房屋暖气管漏水,将高远峰家及其邻居家浸泡,高远峰与受损邻居达成赔偿协议,先行对邻居损失进行赔偿。上述事实有赔偿协议、结算清单、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载卷为凭,并经当庭质证和审查,予以认定。
原告高远峰与被告姚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高远峰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4日及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高远峰,被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贵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的抗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姚某某对高远峰暖气改造是否存在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结实》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姚某某对高远峰暖气改造不存在过错。首先,漏水部位是否包含在改造范围内。高远峰称漏水部位系改动部分之一,但未举示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且姚某某对此不认可,对漏水部位系改造的部位说法不能确认。其次,姚某某与高远峰的关系。对于暖气改造工程本身,姚某某找到具体施工人对高远峰的暖气改造进行施工,其本人并未实际参与改造,且双方均认可改造暖气的劳务费已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完毕,对此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高远峰委托姚某某为其购买材料,高远峰已向其支付材料款,该委托合同已完成,虽结算清单中载明材料实买450元,开票579元,或存在虚报款项问题,但因该结算清单是高远峰作为证据举示,且材料款已向姚某某支付完毕,可视为高远峰对该款项的认可。第三,姚某某收到300元劳务费的问题。高远峰称姚某某在暖气改造中获得300元利益,抹平地面、刮大白等工作是完工多日后高远峰另行支付姚某某600元进行,既无证据证实,亦与生活常识不符,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均认可暖气完工后,抹平地面、刮大白等工作系姚某某进行施工,姚某某亦承认改造暖气第二天,抹平地面、刮大白等收尾工作完成后,收到高远峰给付300元钱,其称该款项系抹平地面、刮大白等收尾工作劳务费的说法,符合生活常理,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远峰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2元(原告高远峰已预交),由原告高远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鑫
审判员 蒋丹凤
审判员 张春阳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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