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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边江与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边江
李书平
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
苑某某
赵玮(河北石家庄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

原告高边江。
委托代理人李书平,。
委托代理人刘树臣,河北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苑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玮,石家庄市行唐东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高边江与被告苑某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24日受理后,根据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妻子杨丽娟名下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3××76)进行了查封,并由审判员王淑芳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边江及委托代理人李书平、刘树臣,被告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所载借款61.3万元系双方多次借贷、归还本息之后结算而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61.3万元包含有利息,应当认定61.3万元为本金,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率月息3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边江借款61.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55元,由被告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因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所载借款61.3万元系双方多次借贷、归还本息之后结算而来,被告没有证据证明61.3万元包含有利息,应当认定61.3万元为本金,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逾期利率月息3分,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高边江借款61.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10元,减半收取50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055元,由被告苑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淑芳

书记员:张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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