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
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胡 莎
书记员:王沈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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