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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李家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东兴,江苏臻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家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李家宝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计25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沈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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