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姚某某.
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
王占发.
胡某某.
原告高某。
原告姚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占发.
被告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姚某某与被告王占发、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姚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00元,减半收取1601.00元,由原告高某、姚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姚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姚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2.00元,减半收取1601.00元,由原告高某、姚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爱权
书记员:高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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