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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上海喜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陈曦。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牙述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共富四村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合同总价款146,596元。原告陆续支付工程款117,280元后,被告陆续施工。2017年12月初,被告公司关门营业,整个公司处于停顿状态。2018年5月12日,原被告协商解除装修合同,被告承诺分期返还工程款65,000元。但直至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被告仍未还款,故诉请如上。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2017年6月30日,原告(发包人、甲方)与被告(承包人、乙方)就系争房屋的装饰装修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146,596元,工期自2017年8月9日至11月9日。
  2018年5月12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合同解除协议,其中约定,一、乙方于2017年8月9日开始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因甲方提出要求终止合同原因,就乙方完成工作量,甲乙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二、乙方完成工作量共计52,280元。三、甲方合同总价共计146,596元,交付的工程量共计52,280元,乙方应退还给甲方65,000元。四、乙方在以下时间节点,退款到以下账户:1、2018年8月20日前返还25,000元;2、2018年9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3、2018年10月20日前返还20,000元。五、原合同于本合同签订后自行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除。
  本院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18年5月12日签订协议协商解除了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被告承诺于2018年10月20日前分批返还原告多付的工程款65,000元,故被告应依据诚信全面履行付款义务,但至今仍未支付相关款项,于法无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工程款65,000元,与法不悖,当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举证的权利,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告自行负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某某返还工程款6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2.50元,由被告实创家居装饰集团上海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梦娴

书记员:曹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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