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朱小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陈雨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负责人:李旭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兴锋,上海申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发、陈某某、朱小琴、陈雨佳与被告张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四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后经四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依法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退出诉讼。原告高某发、陈某某、朱小琴、陈雨佳于同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四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发、陈某某、朱小琴、陈雨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某发、陈某某、朱小琴、陈雨佳共同负担。
审判员:何玉娟
书记员:王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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