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学生。
法定代理人高锋坡,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农民。
被告何某某,农民。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北路368号金石工业园创新大厦一层西侧。
负责人田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何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庭下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何某某、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8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拥军
书记员:王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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