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原告余元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枝江市。
原告余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枝江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林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柘林镇莲花居委会办公楼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胡玮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
被告彭兰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江西省永修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长虹大道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4。
代表人刘共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余元勇、余江华诉被告江西林某运输有限公司、彭兰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涉及交强险在各受害人之间的分配,而另一事故受害人杨三妹尚在治疗之中,须等待杨三妹的损失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杨维梁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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