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住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张林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周建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被告:韩宏贵,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第三人:万占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昌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陈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林昌、周建国、韩宏贵及第三人万占生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高某、陈某经本院依法通知后未按时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佟德龙
书记员:龙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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