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林业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莉,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二区东1号。
法定代表人:全黎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原告高某与被告牡丹江万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高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1元,减半收取计210.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员 丁 玲
书记员:张家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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