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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负担550.00元,退给原告550.00元。
审判长 李初啸 审判员 刘建贞 审判员 何洪涛
书记员: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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