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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00元,由原告负担550.00元,退给原告550.00元。

审判长  李初啸 审判员  刘建贞 审判员  何洪涛

书记员: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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