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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孙志伟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效华,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6811579-6。
住所地: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
原告高某与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岚,被告利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利民公司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利民公司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香瑞
审判员:姚金丽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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