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
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孙志伟
原告高某。
委托代理人张岚,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效华,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6811579-6。
住所地: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孙志伟。
原告高某与被告滦平县小营乡利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利民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岚,被告利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志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利民公司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原告要求被告利民公司为原告缴纳工作期间社会保险,本案不予审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
审判长:王香瑞
审判员:姚金丽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潘相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