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毛某某。
委托代理人卞周华,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胡金如、被告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卞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日,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签订《租赁经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毛某某(乙方)承租原告高某某(甲方)所有的宜都市金兰墙体材料厂,租赁范围为场地、房屋、粘土空心砖生产设备及设施,租赁资产双方签字移交并附资产明细。租期自2013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1日止(36个月)。合同租金总额126万元(大写壹佰贰拾陆万元,租金中含村级上缴费用及税收,不含国家部门费用)。财产保证金叁万元整,签订合同时付清65万元(含财产保证金),2013年12月30日前付清22万元,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22万元,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余下20万元。若不按规定时间交齐,视为乙方违约,支付违约金,甲方也不退付乙方未到期的租金,同时租赁合同解除,乙方无条件退场,由甲方自主招商或自主经营,并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租期内,乙方不准私自改变企业性质和新上其他项目,若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固定资产投入或技改投入,必须经甲方书面认可同意,增加的固定资产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租赁期满后新增的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处理,但不得影响甲方原状,如造成甲方损失应加倍赔偿。乙方负责租赁期间设备、厂房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若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自行负责。双方还约定了合同变更及解除条件:1、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使乙方不能履行合同,乙方可申请变更合同;2、乙方在履行合同中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5、6、7款的约定,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双方应恪守合同,不得违约,否则应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租期结束后,合同自行终止。如果乙方需续租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并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通知甲方签订续租合同,租期结束不再续租时,双方按册清点移交资产,实行差一补一,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要求乙方负责更换或按价赔偿。《租赁经营合同》后附《固定资产移交表》一份。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毛某某支付租金62万元。此后,被告毛某某分别于2014年1月7日支付租金10万元,2014年3月10日支付租金5万元,2014年3月25日支付租金2万元,2014年7月30日支付租金20万元,2015年11月25日支付租金20万元,共计119万元。合同签订当日,被告毛某某还支付给原告高某某财产保证金4万元和煤渣款5000元。合同到期后,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租赁的场地及设施等至今仍由被告毛某某占有,但被告毛某某当庭陈述愿意返还租赁的场地、房屋及相关设备设施。
另查明:本院受理的(2016)鄂0581民初498号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诉高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庭审查明:2012年10月6日,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与高某某签订《阳和岭村砖瓦厂场地及资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高某某(乙方)承租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甲方)所属原阳和岭砖瓦厂现有场地、厂房、生活设施、办公设施、机械设备等全部资产,并附《阳和岭砖厂资产表》一份。租赁期限为三年,时间从2012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11日止。租赁费为每年85000元,三年累计255000元。付款方式实行分年付款,合同签订时付清第一年租赁费,后两年付款时间在当年的九月三十日前付清,先付款后经营。招标前乙方交纳贰拾万元竞租保证金,留伍万元作为合同保证金,三年到期后退还。乙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需新增加或改造原移交时资产和设施时,乙方需书面报告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在租赁期间内新增资产归乙方所有。原则上不允许在场内新建设不动资产,若乙方生产需要经允许投入的不动资产,合同终止时由乙方自行拆迁处理,甲方概不负责。甲方资产被乙方损坏的,由乙方赔偿或恢复原状。双方还就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11月25日,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与高某某签订《阳和岭村砖瓦厂场地及资产租赁合同延期协议》约定合同延期至2016年2月1日,时间共计3个月,租赁费按原合同租赁费85000元/年计算,3个月应交租赁费21250元,该租赁费在2016年2月1日前付清。原合同中的条款继续有效,到2016年2月1日终止。2016年3月16日,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令双方之间签订的《阳和岭村砖瓦厂场地及资产租赁合同》、《阳和岭村砖瓦厂场地及资产租赁合同延期协议》解除;高某某立即归还租赁场地、资产并拆除相关设施并支付拖欠租金33450元以及支付从2016年2月1日至4月11日占用使用费16300.9元等。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双方是否就减租7万元达成了合意;二是被告毛某某是否应该支付违约金;三是被告毛某某是否应该支付合同到期后直至返还租赁场地期间的占有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被告毛某某主张双方约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使被告不能履行合同,可申请变更合同。被告所辩称的行业整体低迷,市场行情疲软等属于经营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且被告毛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就变更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事实。双方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款为126万元,被告毛某某实际支付119万元,被告欠付租金7万元,抵扣财产保证金4万元后,还应该支付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兼具惩罚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被告毛某某如不按规定时间交纳租金,应支付违约金,且约定违约金为20万元。从被告毛某某支付租金的情况看,被告确实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形,但被告辩称逾期支付是因为双方对租金减免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于证明其抗辩主张,但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对租金的给付数额存在争议,因此,结合被告毛某某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原告的预期利益,本院对被告的违约金额认定为7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6%,应该支付违约金12000元(20万元×6%)。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被告毛某某同意返还租赁的场地、房屋、粘土空心砖生产设备及设施,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固定资产移交表》按册清点办理移交手续。原、被告双方的租赁合同已经于2016年2月1日到期,被告毛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逾期返还租赁物是由原告造成的,应该支付占用使用费。原告高某某转租给被告毛某某的场地系其承租自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因此其主张的占用使用费以其应该向宜都市阳和岭实业总公司交纳的占用使用费为限,即支付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11日止(69天)按232.87元/天标准(85000元/年÷365天)计算共计16068.03元(232.87元/天×69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二百一十六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出租的场地、房屋、粘土空心砖生产设备及设施;
二、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租金30000元,违约金12000元;
三、被告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高某某2016年2月2日至2016年4月11日的占用使用费16068.03元;
四、驳回原告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38元,由被告毛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靓

书记员:邬海凤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