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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龙独任审判。因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被告送达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在内的诉讼文书,本院依法采取公告方式向被告送达上述诉讼文书。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吴小龙、人民陪审员邹惠贤、王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合同首付款人民币7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7万元本金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居住在青浦区盈湖三岛155号别墅,因其居住的房屋需装修屋顶防漏、平改坡,便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承接。2016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协议书》,该二份合同对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都作了明确约定,原告按约在2016年3月21日将该项目首付款7万元打入被告指定的账户,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在被告开工之前,得知该装修工程涉嫌违章搭建,无法开工进行,被告答应全额退还已收的7万元预付款,但被告说好,少许再等等,却无实际行动,在原被告之间的微信往来中,被告称最近生意不好,钱一定会给的,不会赖的,如此,一拖再拖竟拖了两三年,故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如上诉请。
  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开庭审理查明:2016年3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青浦(盈湖三岛别墅),工程地点:上海市青浦城区盈港路899弄(盈湖三岛别墅)155号,工程内容:屋顶防漏平改坡,承包范围:部分楼板加层及屋顶加层平改坡(详见预算书),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开工日期:2016年3月25日,竣工日期:2016年6月25日。合同价款175,000元,付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开工进场前五日内,甲方首付合同价款的约40%即70,000元;2、施工期过30日及进度过40%,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约30%即52,000元;3、施工期过半及工程量完成60%,甲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约20%即35,000元;4、余款4.5%即8,000元待工程竣工双方验收合格即支付(含变更增减价款);5、甲方留质保金:(大写)壹万元至工程保修期满即付清于乙方。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保修期一年)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合同另行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2016年3月21日,原告支付被告7万元。后合同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结算费用后返还余款。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预算报价汇总、贷记凭证、收据、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收费凭证、短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出证,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高某表示,双方签订合同系街道允许平改坡情况下签订,但由于街道出现情况,停滞一段时间,后确定不再做了向被告申请结清费用,被告一开始同意返还7万元,但一直拖延,最终没有回应。合同签订后,被告搭设脚手架、打了一个桩,其他没有。脚手架搭设了一年多,后拆除,系被告来拆除的。搭设脚手架的费用具体不清楚,如果被告另案起诉,涉及脚手架费用,同意另案中再支付。所在物业公司证明平改坡之后未进行改造,仅搭设了脚手架。利息计算标准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计算。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被告理应将原告已支付的款项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首付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某人民币7万元;
  二、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某利息损失(以人民币7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由被告上海力得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扬

书记员:吴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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