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兰
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董某某
胡明月
原告高维兰。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河北汉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被告董某某。
被告胡明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兰与被告陈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兰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维兰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维兰承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维兰撤回对被告陈某某、董某某、胡明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高维兰承担。
审判长:张红梅
书记员:董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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