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某某与郝某、刘永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乐亭县。
被告:刘永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
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住所地,河北邯郸市肥乡县肥乡镇兴安路28号一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锦波,男,河北高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郝某、刘永志、泰山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于2017年6月16日开庭审理本案,原告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奎

书记员:石聪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