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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某
崔永奇(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
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崔永奇,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泽林,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静、沈瑞先,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廊坊市侨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治房地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崔永奇,被告委托代理人李静、沈瑞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按约交付房屋后,经原告验收合格,并已进行装修使用,应视为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认可,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房屋结构,导致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按约交付房屋后,经原告验收合格,并已进行装修使用,应视为原告对涉案房屋的认可,原告主张被告隐瞒房屋结构,导致重大误解而签订合同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原告高某某承担。

审判长:何敏乐
审判员:吕万波
审判员:夏岩

书记员:邢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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