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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那志刚,河北纵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出生年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高某某提供的被告地址进行了查找,但无法找到被告。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高某某提供的被告尹某某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因被告不明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苗照亮

书记员: 黄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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