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姚逸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告:顾品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杰,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牧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张民,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前哨农场1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陈某某、姚逸昌、顾品芳与被告上海鼎牧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以及第三人张民其他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高某某、陈某某、姚逸昌、顾品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倪叶平
书记员:孟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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