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陈春元,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某与被告高翠艳、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刘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郭常松
书记员:董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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