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河北东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灵寿县。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康静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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