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章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永新,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苗玉霞,河北天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大名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住所地:大名县大名镇万大路4号,法定代表人:许文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章坤诉被告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章坤于2018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章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高章坤负担。
审判员 许贵山
书记员: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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