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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民与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民
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
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民。
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华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秋宇,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民与被告河北新希望农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民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某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高某民负担。

审判长:李晓军

书记员:张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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