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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强与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高庆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殷某某,女,50岁,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冯瑞海,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强与被告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高某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旭宁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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