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高庆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赵县。(系原告父亲)
被告殷某某,女,50岁,汉族,住赵县。
委托代理人冯瑞海,河北东方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强与被告殷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高某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旭宁
书记员:陈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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