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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华、孟繁荣等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某华
刘才祥
孟繁荣
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华。
委托代理人刘才祥。
原告孟繁荣。
委托代理人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祥文,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华诉被告孟繁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华的委托代理人刘才祥,被告孟繁荣的委托代理人王洪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且有证明人签字证明,并已经大部履行完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且有证明人签字证明,并已经大部履行完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应当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均担。

审判长:王俊
审判员:刘健
审判员:王天

书记员:宋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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