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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秋某与李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秋某
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杨某某

原告高秋某。
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秋某与被告李某某、杨某某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瑞果

书记员:王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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