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农民。
被告鹤峰县容某某杨某坪村村民委员会,地址:鹤峰县容某某杨某坪村。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闵剑波,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鹤峰县容某某杨某坪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玉升
书记员: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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