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
委托代理人:刘霄,北京市正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
负责人:王兵,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博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霄、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6月22日11时35分许,顾学春驾驶京G×××××号车行驶在京藏高速北京方向74KM+200M处时,与邢成亮驾驶京N×××××号车相撞,造成京G×××××号车内乘车人高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给予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学春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成亮、高某某无责任。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是邢成亮驾驶的京N×××××号车交强险承保公司。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项下向原告理赔12000元。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该车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驾驶证、行车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我公司合情合理赔偿。原告提供的证据,除保险赔偿协议书是原件,其他都是复印件,我公司不予认可,人寿大同保险公司只扣除了1万1千元,原告主张了1万2千元,原告未提供该车的行车本及驾驶车,无法核实行车本、驾驶车合法有效,所以我公司不予赔偿。医疗费山西已经赔偿了,原告不能重复主张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11时35分许,顾学春驾驶京G×××××号车辆行驶至京藏高速公路北京方向74KM+200M处时与邢成亮驾驶京N×××××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京G×××××号车辆乘车人高某某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顾学春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成亮、高某某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经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3882.08元。山西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晋大附医司鉴[2016]临鉴字第1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高某某综合评定损伤为Ⅹ级伤残。2、择期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已在道路客运承运人保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赔偿93190.3元。
另查明,号牌号码为京N×××××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加盖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印章的保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赔款通知书/收据、保险赔偿调解协议书复印件、大同市第二人民医院肿瘤医院住院病案复印件、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复印件、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顾学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邢成亮、原告高某某无责任,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原告未提供邢成亮驾驶证及其所驾驶车辆行驶证,无法核实其合法有效,所以被告不予赔偿。此次事故已由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怀来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记载邢成亮有违法行为,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损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已经赔偿,原告不能重复主张赔偿,于法无据,故对被告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系京N×××××号车辆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无责任医疗费用1000元、无责任伤残赔偿11000元,共计12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
书记员: 刘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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