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
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文凯
客服部经理
冯桂花(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
原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洪涛,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北辛堡镇天皇山庄QGMI型别墅二楼。
法定代表人赵宏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文凯,
被告客服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桂花,河北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洪涛、被告怀来原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文凯、冯桂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8年与北京光辉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原乡美利坚小区B8-38号房产一处。
与原告同时购买的还有原告的邻居B8-27号业主季鸿。
原告入住小区后与被告签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服务协议》和《物业临时管理规约》原、被告一直履行至今。
从2013年5月开始,原告发现邻居B8-27号业主季鸿在自家的花园里开始建造永久性的住房。
其行为擅自改变了原来花园的规划设计,属于明显的违章建筑,因其施工毁坏了与邻居相连的石墙并将支撑路基的石头移走,还将砂石掏空,其施工开始后使原来花园的水平高度整体下降了约4米。
她的违建行为给社区的安全带来了严重的隐患。
为此,原告开始向负有社区管理职责的被告进行反映,经过原告的多次反映,B8-27号业主季鸿先后三次停工,但从2013年至2015年期间B8-27号业主季鸿依然将违法建筑建成。
原告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应当达到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乱涂乱画现象。
而且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区内各种违章建筑、违章装修以及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予以制止、纠正。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被告明知B8-27号业主季鸿在进行违建行为,原告也多次反映此问题,可是被告并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手段,导致违章建筑已经建成的结果出现。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不积极作为已经违反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其应承担的管理职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
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积极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向行政司法部门申报处理原乡美利坚小区B8-27号房产业主的违建行为,对违章建筑予以依法处理。
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制作的(2015)京长安内民证字《公证书》、《告知函》、B8-27号现场施工照片10张。
被告辩称,“原乡美利坚”B8-27号别墅客户季鸿违章建筑存在。
改变了原花园的设计,毁坏了邻居石墙;由于移走路基石头,掏空砂石,导致花园高度下降4米。
不仅严重影响小区整体规划,而且给社区的安全造成重大隐患。
原告选择法律渠道寻求解决纠纷,被告给予充分理解。
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义务,没有任何懈怠。
从2014年3月起,被告就开始找季鸿谈话,多次发出《告知函》,将《告知函》粘贴在该违章建筑的明显处多处。
并且采取起诉、投诉等办法。
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正式提出书面《违章建筑控告书》。
在被告不断争取的情况下,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予以受理,并且表示尽快处理。
2015年12月23日,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来到B8-27号别墅违建现场进行勘查。
目前正在等待处理结果。
综上,被告积极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管理义务。
被告会继续和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大队沟通、配合、催办,一直到违章建筑得到处理。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入伙通知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临时管理规约》、《告知函》、要求季鸿拆除违章建筑照片5张、被告工作日志、被告工程二装部制止“原乡美利坚”B8-27号别墅季鸿的违章建筑的工作记录、被告公共维修部关于B8-27号业主违规施工记录、被告向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呈递的《违章建筑控告书》、怀来县城管大队现场勘查照片3张。
本院认为,原告发现邻居B8-27号业主季鸿在自家的花园里开始建造永久性的住房后要求被告予以制止、并要求被告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告已进行了制止并已向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申报,被告已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
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发现邻居B8-27号业主季鸿在自家的花园里开始建造永久性的住房后要求被告予以制止、并要求被告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被告已进行了制止并已向怀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进行了申报,被告已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
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秦华
书记员:刘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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