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
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
商某某
原告高某某。
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思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云,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宽城泰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44元减半收取1572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判长:宋敬宏
审判员:袁国吉
审判员:王彪
书记员:张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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