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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秀媚与鼎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秀媚,女,197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鼎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
  原告高秀媚诉被告鼎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渠道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投资50万元,被告将该款用于江苏崇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期限一年(可提前退出)。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支付投资款50万元。此后,据原告了解,被告所称的江苏崇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在新三板交易,也未提交证监会审批,原告也未以任何形式成为股东。原告所投资项目至今未启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投资本金50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所在地(实际经营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万达写字楼C座2508室,故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渠道合作协议书》中对纠纷解决方式约定为“双方均可向甲方(即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管辖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被告注册登记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松北路XXX号XXX幢XXX室,属本院管辖,本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鼎尖(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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