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福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原告高福华与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振宇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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