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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福华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福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委托代理人:张宏刚,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

原告高福华与被告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福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振宇

书记员: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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