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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诉于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
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
于刚
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
地址:高碑店市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永强,河北明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于刚。
委托代理人于素敏,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反诉原告)于刚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于刚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按撤诉处理。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于刚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本诉按撤诉处理。准予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203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高碑店市鹏杰皮具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7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于刚承担。

审判长:高斌

书记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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