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
地址高碑店市东马营镇田屯村。
法定代表人李柔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云天,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9室。
法定代表人何佳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张某某通过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其承接的白沟东方帝景1#、2#楼工程项目供应混凝土。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供应混凝土,双方通过对账,由被告张某某出具欠条证明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12月13日累计拖欠货款共计1291840元。被告张某某作为东方帝景1#、2#楼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挂靠在第二被告名下,以第二被告名义承接该工程。通过原告多次催要货款,余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拖欠货款1291840元及自2011年12月16日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答辩。
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由原告向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二公司施工的白沟东方帝景1号楼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合同对预拌混凝土的品种、强度、单价等均进行了约定,实际供货过程中原告也为2号楼供应混凝土但双方未重新签订合同。原告主张被告张某某是以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廊坊市城市建筑安装二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二被告系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为张某某,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也是由张某某联系。2011年12月16日,经双方对账由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白沟东方帝景1#2#楼工程,自2011年3月26日至2011年12月13日累计欠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商砼款1291840元,欠款人张某某及证明人黎民武在欠条上签名并按手印。2012年4月17日,被告张某某又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载明经与张某某协商,所欠商砼款1309000元保证在2012年5月26日前全部归还长盛商砼,欠款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张某某本人负责等内容。
上述事实有销售合同、欠条、保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予偿还。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签订合同,被告张某某在双方结算后为原告出具欠条及保证书,应视为二被告共同履行合同,故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4月17日出具的保证书中载明欠付货款1309000元,原告仅主张1291840元属于其自由处分行为;保证书中载明被告张某某保证在2012年5月26日前归还货款,应视为双方对履行期限的延长,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自2012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291840元,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高碑店市长盛商砼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2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27元,由被告张某某、北京圆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程革江
审判员 赵凤启
代理审判员 宫洁

书记员: 苏晓菡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