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西路华联西侧。
法定代表人史淑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见路,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1964年3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碑店市晶煌泰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田广
书记员: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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