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碑店市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志桥,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旺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 广
书记员:谢海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