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
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张某
原告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安成文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碑店市方官镇北衣某某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翟自泉
书记员:吴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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