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王金才(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杜海平(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
卢某
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换星,经理。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方家务村村南。
委托代理人王金才、杜海平,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换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志刚
书记员:袁军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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