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
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
郑某某
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高碑店市团结东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朱宝民,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永军,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占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与被告郑某某(曾用名郑占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碑店市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苏志强
审判员:田广
审判员:李宝国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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