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马某某
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军,
负责人。
住址:高碑店市幸福北路。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李虎,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素青
审判员:袁军鹏
审判员:崔会强
书记员:刘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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