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高碑店市常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田某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常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
田艳茹

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军职务:经理
地址:高碑店市幸福北路。
委托代理人张秀丽,河北达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艳茹,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田艳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碑店市常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崔会强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