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刘廷国(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
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
李建华
原告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艳丽,董事长。
住所地:高碑店市方官镇毛庄村。
委托代理人刘廷国、史学志,河北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霞,总经理。
住所地:高碑店市迎宾路东环岛东行100米眼科医院对面。
委托代理人李建华,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无“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碑店市峰林和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核实,无“河北山农生物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审判长:袁军鹏
书记员:崔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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